證券維權訴訟之法院相關費用
日期:2024-03-19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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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陳述、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擾亂市場秩序,同時也嚴重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近些年來,投資者的維權意識日益增強,從事該領域業(yè)務的律師也越來越多。大家都知道打官司需要花錢,本篇小文就詳說一下維權索賠涉及的法院相關費用。
一、訴訟費用有哪些
訴訟費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及其他費用(如鑒定、勘驗、公告費用等),證券領域維權索賠訴訟中涉及較多的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執(zhí)行申請費、財產(chǎn)保全申請費、損失計算費用,除此之外,還包括一些有可能會發(fā)生的公告費、工本費等。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預交,是訴訟中必然會產(chǎn)生的一筆費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財產(chǎn)案件根據(jù)訴請金額或者價額,按比例分段累計交納案件受理費: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二、特別代表人訴訟關于訴訟費用的特殊規(guī)定
2020年7月31日,最高法院發(fā)布《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若干規(guī)定》),該司法解釋規(guī)定特別代表人訴訟不需要預交案件受理費,敗訴或部分敗訴的可申請減交、免交訴訟費,是否同意由法院決定,需交納財產(chǎn)保全申請費,是否提供擔保由法院決定。
三、普通代表人訴訟關于訴訟費用的特殊規(guī)定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guī)定,適用人數(shù)不確定的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不預交案件受理費,但適用人數(shù)確定的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應與普通民事訴訟一樣預交案件受理費。
實踐中存在一個爭議,根據(jù)《若干規(guī)定》第五條,人數(shù)不確定的普通代表人訴訟成立需滿足“10人以上共同起訴、有2至5名擬任代表人、有初步證據(jù)”三個條件,有法院認為普通代表人訴訟成立后的原告不預交案件受理費,成立前作為啟動條件的“10人以上”原告仍需要預交案件受理費。